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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算|常见问题汇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4

1)电力、热力碳排放为什么算在生产企业里?

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发,此处依照规定需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发电企业只核算输入电力,不核算输出;电网企业只核算输配电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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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制造等是否包含在碳排放核算范围内?

厂房和机器设备为永久性投入或长期性投入,通常情况下,此类投入与某一特定纺织产品的生产加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此类投入所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发生在其生产时期,仅代表该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因此此类永久性投入排除在纺织产品工业碳足迹核算的空间边界之外(租赁进来设备需要核算,租赁出去的设备和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3)数据采集原则

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选择数据来源,如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等,或者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测量相关数据。

4)企业内部木质燃料(木屑、木渣)以及其他生物质燃料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总排放?

除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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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外购蒸汽由木质燃料产生的,是否可不计入总排放?

不可以。

6)碳排放核算中物料投入如何计算?

物料必须与该类纺织产品的工业生产加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耗用生产用辅料、包装材料(纸类、胶带、电机带等)时并不产生物理或化学反应,因此可认定其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为0;染料、助剂在与织物发生还原等其他化学反应时,会产生一定量的温室气体,由于化学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量较少,且数据不易获得,默认其值为0(需进行说明);物料运输产生的碳排放需进行对应计算。

7)污水处理碳排放

纺织废水在厌氧或酸性水解过程中,会产生甲烷和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由于目前氧化亚氮的检测不成熟,暂不给予考虑,废水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是指废水处理过程释放的甲烷量。当废水是交园区废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碳排放量可以不计算;废水在排出企业前,进行了生化工艺预处理,则预处理产生的甲烷算在企业核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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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输出电力

企业购入电力等应核算其碳足迹;部分规模较大的纺织印染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站,自备电站不仅为企业自身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和热力,还能输出电力和热力给周围的企业或单位,企业输出电力和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应在核算范围内。

9)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核算报送?

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

10)余能/二次能源再利用如何核算?

企业利用余热或余能发电,部分满足自身所需的电力需求,以及企业产生的其它二次能源,此部分作为自发自用考虑,不作为外购能源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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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可排除项目有哪些?

参考FZ∕T 07023-2021《纺织产品水足迹核算、评价与报告通则》[1],在对核算与评价结果不会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相关设施、单元过程允许被排除,但应明确说明并解释排除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具体项目如下:

a) 纺织产品工业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人工投入以及与生产人员相关的能源(工人的食物、服装和饮水等,属于人基本生存条件,不受纺织产品生产加工影响)、水资源等消耗也不计入纺织产品工业碳足迹的核算边界;

b) 员工非因公出差;

c)  对核算产品碳足迹贡献率小于1%的能源、物料投入可忽略不计,总体排除项目

d) 超过预计功能单位碳足迹的5%

碳足迹量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的投入可排除。

(声明:公益传播,图片和部分文字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1] FZ/T 07023-2021,纺织产品水足迹核算、评价与报告通则[S].